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84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勞工及經理人的競業禁止義務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10 23:22: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0 23:2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再按勞動契約存續時,勞工對雇主負有忠實義務,其中包
    括競業禁止義務。此義務乃勞動契約本質上既具有,本無待
    法律之明文或契約特別約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
    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公司法第
    32條前段亦有明定。鄧淑達原任昇輝公司之廠長兼釀酒師,
    為原審所認定,且依證人即昇輝公司前總經理郭子寬證稱:
    昇輝公司未同意鄧淑達在外擔任同樣職務、設立同性質公司
    (見一審卷㈡第205 頁),則鄧淑達於任職昇輝公司期間,
    不論受僱為勞工或受任為經理人,自應負競業禁止之義務。
    原審以鄧淑達未簽訂系爭保證書為由,逕認鄧淑達不負競業
    禁止義務云云,自有未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1 22:13 , Processed in 0.01934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