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8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兩造誰先合法解除契約?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6-22 21:37: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107%2c20230531%2c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10 00:22: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0 00:3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業於111 年12月6 日將系爭土地出賣予永芯公司,致被上訴人無法再依系爭買賣契約給付,為可歸責於被上訴人所致給付不能,上訴人仍得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3 項後段約定解除契約等語。惟上訴人無從以前揭事由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業經認定如前,而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未依約按期繳付備證用印款、完稅款及尾款,已於111 年5 月4 日、同年6 月2 日發函定期催告上訴人依約給付價金,復於同年10月13日發函上訴人,表示上訴人未依約履行而屬違約,被上訴人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約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等語,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8日收受,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函文暨回執在卷可查(原審審訴卷第105頁 至第121 頁)。而上訴人亦確實未依約給付價金,且上訴人亦無從撤銷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詳下述),則被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即屬有據,系爭買賣契約於解除後即失其效力,上訴人自無從再對業已解除之系爭買賣契約再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則被上訴人自有權將其所有系爭土地再為出售,亦無所謂給付不能之情事,上訴人依上開事由,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亦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7 05:51 , Processed in 0.02434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