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79|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間接證據、情況證據、輔助證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12 09:13: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TPE 107重訴1269

惟原告對自己主張事實已盡證明
      之責後,被告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主張者,亦應負反
      證之責,倘僅以泛詞爭執,或所據提出之證據,無足反證
      原告主張事實之非真正,即應為不利被告之裁判(最高法
      院18年上字第2855號、第1679號判例、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1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法院認定當事人所爭執之事實
      ,固應依證據為之,惟此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以間
      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且綜合諸間接證據、情況證據或輔
      助證據,依經驗、論理法則之研判、推理作用,推認待證
      事實為真實者,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3
      40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2-16 20:08: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6 20:10 編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80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固有明文。按「借名登記」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
    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
    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
    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
    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
    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又
    法院認定當事人所爭執之事實,應依證據,惟此證據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如能以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且綜合諸間接
    事實,得以在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下,推認待證事實為真實
    者,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參照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4-4 22:11:42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間如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即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又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能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直接證據)為限,倘綜合各種情況及資料能證明一定之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而依此項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根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研判與推理作用,得以推論待證事實存在之證據(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3 14:29 , Processed in 0.02086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