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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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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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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19 21:57: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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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查民事訴訟採辯論
主義,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主張之
事實及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斟酌(本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三
○號判例參照)。上訴人主張其自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陸續清償
二百十一萬七千元,均係本金(見第一審卷六六頁),從未主張
係清償系爭借款之利息。原審竟謂縱上訴人交付上開金錢及支票
係為支付系爭借款之利息云云,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不無
認作主張事實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不
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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