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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及詐欺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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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0 00: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88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所稱詐欺,係指對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為虛構、變更或隱匿之行為,故意表示其為真實,使表意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6號裁判足參)。上訴人主張若知悉系爭土地有回填轉爐石、不適於建築房屋,自不會購買系爭土地,又被上訴人於簽約過程隱瞞系爭土地回填轉爐石之情,致其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第1 項規定撤銷購買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並無隱瞞系爭土地狀況,亦無詐欺等情事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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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4-10 00:25:43 | 只看該作者
查:系爭土地上鋪設轉爐石級配料,在客觀上無從認定有因此而造成或減少系爭土地之價值或通常效用,已如前述,且即便上訴人欲以系爭土地用於建築房屋,亦乏證據證明系爭土地無法建築房屋,或興建後有影響房屋安全之情,則上訴人主張如知悉系爭土地不適於建築房屋,自不會購買,其意思表示錯誤等語,尚難認定。又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土地是否係欲用於建築房屋一事,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曾為告知,而依證人林香汝前開所證內容,亦可證上訴人於簽約過程中未曾表示購地係為建築房屋,亦未曾詢及系爭土地之狀況,而鋪設轉爐石級配料之行為並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土地使用分區規範、污染環境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更無證據證明有影響建築房屋之情事,是在上訴人未詢問之情形下,兩造又已於系爭買賣契約第15條特別約定事項第1點約定以現況交地(原審審訴卷第27頁),故被上訴人就此事實,顯未有虛構、變更或隱匿之行為,致上訴人陷於錯誤,從而,難認被上訴人有何詐欺之情,上訴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撤銷系爭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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