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拿sp不等於合意終止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22 16:15: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告雖於104 年12月25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且於移交程序    單「離職人員簽名」欄簽名,然此僅屬因遭被告資遣之後續    問題處理,並係應被告要求所為,尚難憑以認定兩造間有終    止勞動契約之合意。又被告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予原告,    乃其自以為解僱合法而為給付,與兩造是否合意終止勞動契    約原即無涉。況本件原告屬受薪階級,衡諸常情,其家庭日    常開銷泰半靠薪資支用,今突遭被告資遣,其若拒絕受領預    告工資及資遣費,將使家庭經濟頓失依靠,自不得解為其同    意資遣而與被告有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意;且原告在被告未    給付薪資之情形下,已無薪資收入,有危及生活之虞,是縱    其另謀新職,亦屬事理之常,難認其有合意終止與被告間勞    動契約之意。至原告是否將已領取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退回    被告,要屬另一問題,非可以原告尚未退回預告工資及資遣    費,即認其有同意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6:59 , Processed in 0.01924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