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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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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職業災害,法院可做成與H不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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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7 22:19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經勞動部106 年6 月      5 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01151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      見本院卷三第96-99 頁)。勞動部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      係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鑑      定結果屬「專業鑑定意見」性質,提供作為勞工保險局或      地方政府行政處分之參考,本件原告之申請案先後經勞工      保險局、勞動部共8 位特約專科醫師為一致之專業認定,      均認原告所罹患之傷病均非屬職業傷病,該認定結果之判      斷,除有認定事實顯然錯誤、認定程序不符相關規定之違      失、與系爭申請案件有不當聯結之考量、違反現行有效之      價值判斷標準,抑或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      上一般法律原則外,基於專家認定之本質要求,本院自應      予尊重,是原告所罹患之頸椎間突出併神經壓迫、腰椎椎      間盤突出、雙膝總伸肌肌腱炎、聽力減損及憂鬱症等傷病      ,難認係與任職於被告宏亞公司工作具有因果關係,不具      備業務起因性,原告請求此部分之職業災害補償,即屬無      據。至勞工保險局及勞動部之前開審定書、訴願決定書雖      認原告所受之拇指扳機指及雙肘滑囊炎、肌腱炎亦非屬職      業傷病,然本院審酌前開傷害與原告之工作間具有業務遂      行性及業務起因性,故認定為勞基法第59條所定之職業災      害,自得為與行政機關審酌是否為勞工保險給付為不同之      認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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