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8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前雇主一定要開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10 21:0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0 21:16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
    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定有明文。而就業保險法所
    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
    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
    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由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符合上開法條所稱「非
    自願離職」之定義,而勞基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雖未載明
    服務證明書之應記載事項,惟該條乃要求雇主在勞動關係終
    止後應依誠信原則為之,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上保障勞工工作
    權之核心價值,並為強制性規定,復參酌就業保險法第25條
    第4 項所定有關離職證明文件所應記載事項包括「申請人姓
    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可認原告主張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核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13 , Processed in 0.01818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