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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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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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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23 09:51: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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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3 09: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家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係以甲○○年滿20歲為期限,將系爭房地贈與上訴人,上訴人待期限屆至後,本應將系爭房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再由被上訴人贈與甲○○,為縮短給付流程,而為該條約定,性質上為附期限贈與及指示給付關係云云。然上訴人倘欲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甲○○,本得逕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直接移轉登記予甲○○即可,何需以甲○○年滿20歲為期限,先將系爭房地贈與上訴人,於期限屆至後,由上訴人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再由上訴人贈與甲○○,顯然徒增勞費,亦與常情不符。足認系爭離婚協議書第3條約定,乃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有關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慰撫金及扶養費之給付,而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至於系爭房地於甲○○年滿20歲時移轉為甲○○所有部分,乃上訴人基於母女親情,願於甲○○年滿20歲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乃屬道德上之義務,並非被上訴人以甲○○年滿20歲為期限,將系爭房地贈與上訴人之附期限贈與契約及指示給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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