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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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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無達到壓制被告行動自由、意思自由之脅迫程度(民法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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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28 14:31: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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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8 14:50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證人即時任弘遠公司管理部經理吳明遠、財務部課長李佳樺固均證述:被告及戴庚源當天第一次進會議室開會時,有聽聞會議室內椅子掉落、摔到的聲音(見重訴卷一277、284頁),與被告所述戴庚源在會議室砸椅子之情相符,惟吳明遠、李佳樺均證述聽聞聲音時,是被告及戴庚源初次在會議室期間,而非後來被告及戴庚源從1樓返回會議室簽署系爭二份協議書時(見重訴卷一277、284頁)。又被告提出之8樓會議室外走廊監視錄影光碟,經另案(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當庭勘驗結果,係顯示呂金龍先出現在畫面中往電梯方向行進,戴庚源走在謝淑芬左側隨後出現,行進間戴庚源以右手手指指向謝淑芬,之後戴庚源快步走向呂金龍,並以右手抓住呂金龍頸部,旋向前跨步將呂金龍往電梯旁牆壁壓制,呂金龍頸部遭戴庚源壓制而後退數步至電梯旁牆壁始停下,戴庚源將右手置於呂金龍頸部數秒後,呂金龍旋即以左手將戴庚源之手撥開,之後戴庚源之右手再度抓住呂金龍領口位置,隨即又鬆開,呂金龍以右手指向戴庚源,戴庚源後退一小步等情,此有另案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卷第301、303-307頁),可見戴庚源與被告走出會議室、前往電梯途中雖有發生口角爭執,戴庚源並有抓住呂金龍領口,壓制其至電梯旁牆壁,但僅持續數秒即鬆開,並往後退而肢體衝突結束,期間亦未見戴庚源拉呂金龍頭部撞牆壁之動作。且據被告前開自述,肢體衝突結束後,被告尚與戴庚源搭乘同一電梯至一樓永豐銀行,3人在永豐銀行前坐了一個半小時,期間未再發生肢體衝突,直至永豐銀行警衛要求離開,才回到弘遠公司8樓會議室,進而簽署系爭協議書,被告既未積極伺機逃離或向永豐銀行警衛求救,仍與戴庚源同處於公眾得出入之永豐銀行長達1個半小時,被永豐銀行警衛要求離開後,又一起上樓回到弘遠公司會議室,始簽署系爭協議書,可見戴庚源雖有先在會議室砸椅子,前往電梯途中又對呂金龍動手,但應無達到壓制被告行動自由、意思自由之脅迫程度,動手時距被告簽署系爭協議書時亦已相隔逾1個半小時,自不足認被告同意簽署系爭協議書,係受戴庚源砸椅子、動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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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28 14:35:14 | 只看該作者
被告雖又辯稱:當初戴庚源介紹其餘原告認購弘遠公司股份,每股有拿7元的回扣,謝淑芬還另給戴庚源20萬股酬庸,如果不是被脅迫,怎麼可能簽系爭協議書同意買回云云(見重訴卷一99頁),並提出謝淑芬自行製作之紀錄文件為憑(見重訴卷一103頁),然戴庚源已否認收取回扣(重訴卷一196頁),而謝淑芬所提出之紀錄文件僅為其自行製作,並無戴庚源簽認,業據戴庚源否認其真正,自難信為真。復徵諸謝淑芬於簽立系爭協議書之翌日(110年7月9日),旋以通訊軟體傳送:「謝謝哥~回首盡是滿滿不捨的心情…晚安喔!一夜好眠」、「好夢~」、「謝謝哥,未來還要仰賴哥的專長呢!哥~~要記得每天的你,都有來自小乖的祝福!」等內容之簡訊予戴庚源,此有謝淑芬不爭執真正之簡訊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卷第257-259、300頁),謝淑芬當時語氣熱絡、對戴庚源充滿感謝不捨,倘其前一日甫遭戴庚源脅迫,非自願簽署甚為不利之契約,應無可能翌日仍對戴庚源如此友善、熱絡,益徵吳明遠、李佳樺、戴佑宇、戴庚源所述為真,被告係自願簽署系爭協議書,而非受脅迫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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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28 14:38:26 | 只看該作者
系爭協議書既非被告受脅迫而簽署,即無民法第92條第1項所定得撤銷之瑕疵,亦無違反善良風俗之情形,被告主張依民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撤銷其締約之意思表示,即無理由,不生合法撤銷之效果。系爭協議書之簽訂及內容既無違反善良風俗,則被告另主張系爭協議書依民法第72條為無效,亦不足採,是系爭協議書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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