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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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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之原因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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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27 21: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就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絲毫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處分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處分,此觀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而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即為已足。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不得謂為未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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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27 20:55:50 | 只看該作者
其次,關於假處分之原因,相對人主張徐信淼將系爭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至顏嫦娥名下後,顏嫦娥即將之對外出售,業據其提出有不動產銷售廣告網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與房仲對話錄音光碟、現場照片可參(見原法院卷第65至77、87至90頁)。衡諸徐信淼與顏嫦娥為夫妻關係,誼屬至深,徐信淼於112年9月22日將其平日所居住使用之系爭應有部分無償贈與顏嫦娥(見原法院卷第18至43頁借據所載債務人地址),經與顏嫦娥原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合併,已使顏嫦娥成為系爭房地之唯一所有人,而就系爭房地處於得為隨時處分之狀態,況顏嫦娥亦已將系爭房地專任委託21世紀不動產仲介欲以698萬元價格對外售出,尤見顏嫦娥有意對外出售轉讓系爭房地,而使請求標的(即系爭應有部分)之現狀將有變更之可能。倘於本案訴訟確定前,不准予相對人為假處分,以限制顏嫦娥就其受徐信淼贈與之系爭應有部分之處分權,相對人日後就系爭應有部分即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且其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亦難獲實益,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即就系爭應有部分之現狀可能變更,致其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已為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以保全其就本案訴訟之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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