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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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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後使用商標的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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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5-3 07:41: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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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而異(同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九號裁判參照)。本
    件系爭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約定被告於系爭契約解消後,
    不得再使用原告或須經原告授權始能使用之商標,否則須給
    付懲罰性違約金五百萬元,係用以擔保被告於系爭契約三年
    九月授權期間,均不能有違反該約定而使用原告或須經原告
    授權始能使用商標之情事,是以審酌該違約金之數額,應斟
    酌被告違反該約定而使用原告或須經原告授權始能使用商標
    之行為廣度,及其期間佔兩造間系爭契約全部授權期間之比
    例而認定,至被告係故意或誤用原告或須經原告授權始能使
    用之商標而違約,對原告而言所受商譽或經濟之損失,並無
    不同,故不在斟酌違約金數額應否核減之列。是以本院審酌
    被告於系爭契約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終止後,繼續使用「
    台灣房屋」商標之店面照片,刊登在「1111人力銀行」、「
    yes319房屋市集」兩客源相異之不同網站,分別至一○五年
    三月三十日、同年二月一日,各約四月、二月,爰各依系爭
    契約三年九月授權期間比例等一切客觀情狀,認本件違約金
    數額以如附表編號七所示六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5,00
    0,000元×〈4月+2月〉/3年9月即45月,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適當,予以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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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5-3 08:10:39 | 只看該作者
按兩造間系爭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自契約簽訂之
    日起,乙方(指被告陳建斌,下同)不得任意提前終止本契
    約;如有違反,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原告)沒收履約保證金
    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被告提前任意終止才要被沒收保證金。

G1 TPE 105訴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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