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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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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及比價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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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1-16 12:54: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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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6 12:56 編輯

被告復抗辯所謂無約定損失計算方式云云,惟依上開說明,    被告統佳公司未如期於104年12月21日交割應付款項美金45,    801.53元,依兩造簽訂之系爭約定書第7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款約定,已構成終止合約事由,且經原告以104年12月23日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統佳公司應限期將其他未平倉交易予以平    倉,被告統佳公司亦未如期平倉,雖被告辯以原告皆未提出    損失金額計算式與相關計算依據云云,惟被告等就於系爭12    筆交易中,已就系爭約定書、風險預告書、系爭確認書、選    擇權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等文件簽定內容,且有平倉交    易紀錄可證並經當庭核對如上述,又交割金額計算公式皆載    於各筆交易之系爭確認書之標題5.差額交割金額之計算欄之    下,自應依系爭確認書加以計算。再依系爭約定書第7條第2    項第2款,約定由原告計算費用及損失,若被告認有不明或    不公,自應於簽訂契約當時另行磋商,被告於損失造成後再    加爭執,明顯有違上述約定。準此,兩造之第1筆匯率選擇    權交易之到期交割日為104年12月21日(本院卷一第21頁)    ,被告統佳公司未於104年12月21日前如期交割,原告依金    融交易總約定書第1條第18項及第19項、第9條第2項,由路    透社報價系統下載之104年12月17日香港時間11:00A.M.之到    期比價匯率美元兌人民幣=6.5500(本院卷一第86頁),被    告應給付交割款項金額為美金45,801.53元[計算式:USD1,000,000×(6.55-6.25)/6.55=USD 45,801.53,公式為:若    買權幣別為被報價幣:(1)如差額交割幣別為被報價幣,差額交割金額=買權金額x(比價匯率-履約匯率)/比價匯率。]    ,即屬有據,而堪以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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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7 21:42:01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106號


又SUCTF交易係一種賣出美金、買入人民幣選擇權之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方式通常為客戶與銀行對「人民幣未來匯率
    走勢」約定「履約價」(K)及「保護點」(EKI,又稱觸發
    生效價),以合約所定比價日當時之人民幣匯率比較,如當
    期比價匯率低於或等於履約價,客戶可依約享有以匯差計算
    之獲利;如當期比價匯率高於保護點(或履約價),客戶即
    需依約承認以匯差計算之損失。SUCTF或類似交易於國內已
    盛行許久,過去因中國經濟及人民幣尚屬強勢,國內許多公
    司因看好人民幣兌美元未來走升之趨勢,乃與金融機構進行
    SUCTF或類似之交易。而兩造於101年12月28日簽署約定書、
    授權書後,原告陸續承作3次SUCTF交易,即陳佩玲分別於10
    2年1月22日、同年5月17日及103年1月6日代理原告承作SUCT
    F交易,前揭3筆交易並均由林淑芬代理原告進行確認交易,
    並均由陳佩玲及林淑芬分別簽署中英文對照之Sell USD/CNH
    Target Forward Term Sheet(下稱產品說明書)及USD/CNH
    Target Forward Conformation (下稱確認書),其中第1筆
    及第2筆交易,原告分別獲利美金4萬595.17元及2萬8,544.8
    7元,而第3筆交易於103年2月及同年3月比價時,當期比價
    匯率低於履約價,是原告皆獲利,其後人民幣匯率貶值,當
    期比價匯率高於約定之保護點6.25,原告因而於103年5月、
    103年6月、104年2月及104年3月比價時發生虧損,然原告並
    無異議,仍依約辦理交割。惟自104年8月起人民幣匯率劇貶
    ,跌幅超過原告預期,於同年9月4日之約定比價日時,當期
    比價匯率為6.4542,遠高於約定保護點6.25,原告開始發生
    大幅虧損,甚於104年10月至105年1月之約定比價日,當期
    比價匯率均遠高於約定保護點,原告虧損持續擴大,迄至10
    5年1月時總計虧損美金34萬8,82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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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7 21:44:07 | 只看該作者
TRF損失美金==名目美金(人民幣現價-比價點)/人民幣現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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