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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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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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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16 21: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可見,被上訴人僅係三英公司向上訴人為終止借名登
      記契約意思表示後,另覓之出名登記人,兩造亦不爭執被
      上訴人與三英公司間同為借名登記關係(本院卷第72頁)
      。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與三英公司間就系爭土地另為借
      名登記之約定,亦非有效。被上訴人並未取得三英公司讓
      與系爭土地之買受人地位,或無效借名登記法律行為之借
      名人地位,被上訴人主張已受讓三英公司本於民法第113
      條規定之權利,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返還系爭土地,亦非
      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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