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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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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17 10:31: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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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70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size=15.1581px]





依前開書證資料      ,向系爭土地買賣雙方收取佣金者既為蘋果公司,並非被      告個人,則縱使原告確與蘋果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之間      ,存有關於平分買賣佣金之協議,其請求給付二分之一佣      金之對象,應係實際收取佣金之蘋果公司,然原告卻向被      告個人提起本件訴訟,洵非適法,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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