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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11 14:5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⑵又聲請人固主張其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每月
必要支出包含房屋租金9,000元、膳食費8,000元、交通費
5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手機通訊費780元、雜項(
含醫療費及生活必需品)2,000元,共計21,780元等語,
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相關收據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
261至309頁)。惟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
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
其透過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
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是以,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
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
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
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
控制其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並應依一般生活所需
及合理範圍予以計算消費支出,方屬合理,因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8、109年
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分別為14,666、15,500元,
而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事證足資證明前開費用均屬必要支
出,從而聲請人108年9月至同年12月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7
,599元【計算式:14,666×1.2=17,599】、109年1月至
同年5月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8,600元【計算式:15,500 ×
1.2=18,600】為定,逾此範圍即不予計入。是聲請人於
清算程序開始後即108年9月迄至109年5月止之必要生活費
用合計為163,396元【計算式:(17,599×4)+(18,600
×5)=16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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