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6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MT4平台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28 17:1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8 17: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字第23號



換言之,所謂「黃金現貨」買賣一情純屬子虛,被上訴人將投資款交付鉅僑公司後,鉅僑公司並未購入黃金實體,亦未將黃金實體交付香港鉅易吉公司,而係告知被上訴人MT4平台之帳號密碼,使被上訴人得以藉由MT4平台進行投資,且被上訴人於MT4平台下單後,並無人實際至任何期貨市場下單,亦未經撮合,係以該指數漲跌每點美金100元或美金10元計算盈虧,被上訴人亦可自行設定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即1比10或1比100之方式下單,益徵當屬期貨交易。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25 , Processed in 0.01917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