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9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原告否認兩造並未結算一情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7-19 22:39: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判決


綜合上述,原告與被告曾於108年1月間協商系爭協議本金返還及利潤之數額,原告一度同意利潤為4,400萬元,嗣後反悔等情,已堪認定。且原告事後反悔要求利潤金額應為6,000萬元,並非因被告未提出帳目資料結算,而係因其主張「4,400」之數字不吉利,應以「6,000」之數字取代之,從而,原告否認兩造並未結算一情,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兩造既已同意結算金額,原告事後反悔,當無可採,被告抗辯系爭協議之利潤已經結算,並已給付原告4,400萬元一情,可資採信。原告再依系爭協議,主張其利潤應為219,530,558元,被告應再給付191,530,558元,並一部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200萬元,為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7-19 22:40:53 | 只看該作者
原告否認系爭協議約定原告須於3年內變更系爭土地地目,然查系爭協議於95年1月1日簽署,約定內容如前所述,則被告自93年12月30日即按月給付原告週年利率4%之利息,且載明借款係用於購買系爭土地,且就相鄰土地亦由兩造協商後購買。被告購入系爭土地後,須經原告同意始得出售,且出售時點須經兩造協商,出售後原告除可取回借款4千萬元以外,尚可分得四成之利潤,凡此種種,均與單純之借款契約不同,依系爭協議約定原告對於系爭土地可取得之各種權利,足認被告抗辯系爭協議尚包括原告應將系爭土地地目變更一情,可資採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39 , Processed in 0.01860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