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5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利息可否再生利息? 遲延利息如何算?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9 21:10: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9 21:26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6號


又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323條前段、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9 21:17:41 | 只看該作者
系爭和解筆錄約定趙國泰如未於107年8月31日前給付原告共100萬元,系爭和解筆錄所示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換言之,趙國泰於107年9月1日即負有清償系爭和解筆錄所載全部債務(170萬元借款及35萬元利息扣除已清償部分)之義務,且趙國泰於當日如未給付,其於107年9月2日即陷於遲延,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惟依系爭和解筆錄之約定,趙國泰於103年8月5日至108年3月31日期間應付之利息總額為35萬元,則原告不得於此金額之外,再向被告請求此期間內之遲延利息,故原告本件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108年4月1日始得起算,其請求被告額外依法定利率給付自107年11月13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6:52 , Processed in 0.01942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