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8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事g3判決中的釋字469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2:26: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查被上訴人依土石流
防災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可依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
局部地區為黃色或紅色土石流警戒區,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而
該作業規定第四點(一)警戒監控3現地觀測復規定:「地方政府應
隨時掌握當地降雨情形與溪流水文變化」,(二)災害分析研判2規
定:「地方政府應依據現地狀況,參考各單位所提供相關資訊,
分析研判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第四點(三)發布土石
流警戒區1(4)規定:「地方政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
,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二級(黃色警戒)或一級(紅色警戒)土
石流警戒區」,有該作業規定全文可稽(見原審卷(二)一六~二三
頁)。其中「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究何所指?地方政府所應
斟酌之內容若何?原審未向農委會查詢其原意,並釐清災害防救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暨該會頒布土石流防災作業規定第四點(三)1(4)
等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法益重要性)之法規範,
所課予地方政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性質上是否係「
裁量規範」之範疇?該管機關公務員依上開規定,對可得特定之
人所負作為義務是否已達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司法院釋字第四
六九號解釋揭示,斟酌危險急迫性、預見可能性、侵害之防止是
否須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規制可
能性及迴避可能性)等因素,已否達裁量收縮至零程度,而具不
作為義務之違法】?凡此均與被上訴人應否負本件不作為之國家
賠償責任所關頗切,原審未逐一深究,遽行判決,已嫌速斷。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6-27 22:27:22 | 只看該作者
g3  99台上836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8:30 , Processed in 0.02300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