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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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詞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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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13 20:17: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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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就此項主張事實,主要以證人黃逢廣之證詞及該證人
    出具之估價單為據。然查,證人黃逢廣雖證稱:92年間伊查
    看上訴人屋內有漏水、滴水狀況,伊研判是屋頂原有防水層
    已經破壞所導致,因此伊有施作防水工程,施工項目就如估
    價單所載等語(本院卷㈠第157頁、第159頁),而依該證人
    出具之估價單記載,施工項目為防水層之施作,包含水泥細
    沙防水工程、PU防水底層及面層,及30公分x30公分磁磚之
    鋪設(原審司北調卷第12頁)。然該證人證稱:伊是在屋頂
    「全部」鋪設30公分x30公分磁磚等情(本院卷㈠第157頁反
    面),與系爭平台照片顯示平台鋪設有長方形磁磚之現況(
    本院卷㈠第247頁、第251至252頁),已顯有不符。且查,
    上訴人早於77年間即在系爭平台上搭設棚架之事實,乃經兩
    造表明不爭執而足認定,而依現場照片以觀,棚架支柱有截
    斷磁磚之情形(本院卷㈠第67至68頁),可知磁磚之鋪設係
    在搭設棚架之前。棚架既於77年間起即已存在,該證人稱92
    年間另行全面鋪設磁磚云云,亦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證人黃
    逢廣之證詞既有前述重大瑕疵,自難採憑,無從以該證人之
    證詞及所出具之估價單,認92年間確有系爭平台滲漏水及上
    訴人進行修繕之事實。上訴人就此部分事實,既未能提出積
    極舉證,其主張自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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