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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27 21: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本件假處分之目的,在於禁止顏嫦娥就系爭應有部分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是顏嫦娥因本件假處分所受之損害即為其於本案訴訟終結前無法及時處分系爭應有部分之利益損失。因系爭房地目前對外擬售價格可達698萬元(見原法院卷第65至70頁),此為相對人於原審提出網頁資料為證,並為顏嫦娥所不爭執,經以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於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期間(該案訴訟標的價額為269萬元,見原法院卷第63頁),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合計需時6年,據此推算顏嫦娥因此無法處分系爭應有部分所受之損害為104萬7,000元【計算式:6,980,000×1/2×5﹪×6=1,047,000】,是認相對人所應為顏嫦娥提供之擔保金,以104萬7,000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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