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8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及直接因果關係之有無?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9-16 18:58: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09/763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30%2c1&ot=print


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受領之利益,原則上應
由受損人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中「無法律上之原因」,即
對於不存在之權利而為給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所謂侵害型不
當得利(又稱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乃指無法律上之原因,侵
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利益。由於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
,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
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
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
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查
陳文傑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於102年1月30日將系爭款項自履約保
證專戶指定轉入系爭帳戶,隨即於同日下午提款370 萬元匯入陳
文傑帳戶、同日下午2時4分提領150 萬元,再於同年5月2日自系
爭帳戶轉帳40萬元至陳文傑帳戶,均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似見
將系爭款項自履約保證專戶轉入系爭帳戶並予提領,致侵害被上
訴人權益之人為陳文傑,並非上訴人。果爾,能否以陳文傑上開
行為,逕認上訴人亦侵害被上訴人之權益?即非無研求之餘地。
究竟上訴人是否取得系爭款項之利益?有何侵害被上訴人權益之
行為?均有未明。乃原審未先令被上訴人舉證上訴人有何實施侵
害其權益之行為,遽以上訴人不能證明其有得以保持陳文傑匯入
系爭款項利益之法律上原因,即為上訴人應返還不當得利之論斷
,依上說明,自有可議。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此不當得利債
權之發生,須受利益與受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存在,始足當之
。原審既認系爭帳戶係上訴人開設作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帳戶,則
上訴人抗辯其取用系爭帳戶內之款項係基於陳文傑提供家庭生活
費用之原因等語,倘非虛妄,能否謂其取用系爭帳戶內之款項與
被上訴人所受喪失系爭款項之損害間,具有直接之因果關係?亦
待深究。原審未依上揭旨趣,詳為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不利之
判決,不免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11:29 , Processed in 0.02106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