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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單一聲明之多項請求權基礎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6 09:56
標題: 單一聲明之多項請求權基礎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6 10: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至原告臚列多項請求權基礎,訴請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係在單一聲明下,為同一目的,請求本院擇一有理由者為判決,而本院既已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為前揭認定,即無庸再審酌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事由是否有理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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