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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私文書實質上證據力須再認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21 10:13
標題: 私文書實質上證據力須再認定
又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縱屬真正,亦僅有形式上之證據
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
據力。原審以上訴人不爭執系爭函文形式之真正,因而認定輕車
公司違約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費用等,合計296萬7,928
元,然上訴人於事實審已陳稱:系爭函文僅係被上訴人片面所為
,無法證明輕車公司須負擔此等債務等語(原審卷第87頁反面)
,則就被上訴人所主張對輕車公司得為扣抵之債權項目及數額,
原審未進一步審究上開函文之實質上證據力,遽為不利上訴人之
認定,亦嫌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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