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證約定約或違約定金或二者皆非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7 16:14
標題: 證約定約或違約定金或二者皆非
111上更一 115


綜上,被上訴人未能證明鄧存孝等3人與吳榮霖等2人間就系爭股份之價金已於108年6月間互相同意,是被上訴人辯稱系爭股份之買賣契約於108年6月間成立,即非有據。其次,吳榮霖等2人與鄧存孝等3人就系爭600萬元亦不成立定金契約,被上訴人抗辯系爭600萬元係屬證約定金及違約定金云云,亦屬無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