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舉證責任分配

  [複製鏈接]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8#
 樓主| 發表於 2017-5-23 10:56:04 | 只看該作者
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
    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
    第75條定有明文。雖非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惟其所為意思
    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例如睡夢中、泥醉中、疾
    病昏沈中、偶發的精神病人在心神喪失中等)者,其對於自
    己行為或其效果,欠缺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
    即無從以自己獨立之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故其所為意
    思表示之效力,與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並無區別,亦當然無
    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6號判決參照)。系爭保險
    契約要保人周東於辦理系爭保險契約終止時,並未受禁治
    產宣告(現行民法已改稱受監護宣告),為原告陳明在卷,
    原告既主張周東於辦理系爭保單解約時係處於無意識或精
    神錯亂狀態,所為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則應由原告就此有利
    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g1 tpe 105保險21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7#
 樓主| 發表於 2017-5-22 12:08: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22 12:10 編輯

再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原由其
    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無法律上原
    因之消極事實舉證困難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告,始得謂平
    。是以原告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亦
    即原告必須證明其與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
    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被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
    得勝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意旨
    參照。

g1 tpe 103訴4379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6#
 樓主| 發表於 2017-5-20 23:00: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20 23:01 編輯

又(1)民法第244 條
    第1 項、第2 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
    人間之行為是否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之標準(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2)債務人所為
    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
    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為民法第244 條第2 項明定。而在有償行為之情形,受益
    人是否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該財產權,並非所問(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37 號判決意旨參照);債權人仍應就此項
    撤銷訴權發生之特別要件即「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債務人所
    為之有償行為,係有損害於債權人權利」之要件事實,負舉
    證責任。本件原告備位之訴主張系爭買賣契約並無真實對價
    關係(無償),縱有相當對價,被告所為亦符民法第244 條
    第2 項規定之要件等節,既均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即應對之
    負舉證之責。

G1 SL 105重訴464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5#
 樓主| 發表於 2017-5-20 22:20: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20 23:02 編輯

再(1)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
    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此項積極
    事實負舉證之責;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
    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917 號判例、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100 年度台上字第
    415 號判決意旨參照);(2)民法第87條第1 項所謂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
    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
    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
    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
    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在贈與或買賣契約,亦不能僅
    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誼關係或價金之交付不實,即謂該
    贈與或買賣係通謀虛偽成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5
    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543 號判決意旨參照);(3)買賣是
    否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買賣價金是否確實支付或已否
    以債權抵償(付),並無必然之關係,價金未確實支付,不
    即表示未有效成立買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1 號裁
    定意旨參照);(4)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
    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為必要,惟
    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待證之要件事實間,須依論理法則或
    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關聯性存在,且綜合各該間接事實,已
    可使法院確信待證之要件事實為真實者,始克相當(最高法
    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先位
    之訴主張系爭買賣契約之債權及物權關係均屬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即應對之負舉證之責。

G1 SL 105重訴464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4#
 樓主| 發表於 2017-5-18 10:26:09 | 只看該作者
末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查
    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民法第235條規定參
    照),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是以債務
    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雖債權人於
    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
    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惟不
    完全給付,非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債務人免責要件
    ,故債務人以不完全給付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為抗
    辯,就此仍應由債務人證明之(參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
    第1989號、77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裁判意旨)。

g1 宜蘭 104建55 (簡坤山為d)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3#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12:50:41 | 只看該作者
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 357條定有
      明文。次按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則舉
      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此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784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即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
      爭執者,舉證人固必先證明其為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
      力。而本件上訴人既主張系爭契約為真正,茲因被上訴人
      否認系爭契約賴江美簽名之真正,有而所爭執,依上開規
      定及判例之意旨,自應由上訴人就系爭契約之真正負舉證
      責任。

g1 台東 98簡上23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2#
 樓主| 發表於 2017-4-25 22:13:31 | 只看該作者
又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
    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
    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足
    當之。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就該
    事實應負舉證之責。而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苟能證明間接事
    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為必要
    ,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待證之要件事實間,須依論理法
    則或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關聯性存在,且綜合各該間接事實
    ,已可使法院確信待證之要件事實為真實者,始克相當(最
    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判決要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1#
 樓主| 發表於 2017-4-23 17:11:56 | 只看該作者
復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
    之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造成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
    變動,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困
    難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告,始得謂平。是以原告對不當得
    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亦即原告必須證明其與
    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
    被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司法
    院院字第2269號解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39號判例、91
    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準此,本件原告
    主張其與被告受有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一節,既為被告
    所否認,自應就其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
    之責。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10#
 樓主| 發表於 2017-4-23 17:10:46 | 只看該作者
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
    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
    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
    ,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
    43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6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960
9#
 樓主| 發表於 2017-4-15 14:01: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2 09:50 編輯

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
    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第三人主張表意
    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
    責(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一個判決:按民法第87條第1 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    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    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    意,始為相當。又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    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    第29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是否隱藏他項法律行為,亦須由    主張隱藏有他項法律行為之人,自應就此利己之事實,負舉    證責任(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6-2 08:47 , Processed in 0.021389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