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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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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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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
    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
    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
    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
    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1000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
    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
    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可供參照)

由此可知,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責任,即須先舉證證明債之關係存在,且債權人因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受損害,
    始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必債權人為如上證明後
    ,如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
    ,再由債務人就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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