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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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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遺產受侵害及公同共有債權如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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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1 11:09: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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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071 號民事判決


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
  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乃公
  同共有債權。此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就自己可分得
  部分為給付,非法所許。查系爭5 間建物屬游朝陽之遺產,尚
  未辦理分割,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上說明,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就其占用系爭5間建物逾其應繼分及游月香3人同意其
  收取部分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等債權,按其等
  應繼分計算可分得金額,對其等為給付,於法自有未合。原審
  遽謂被上訴人得按其應繼分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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