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西元2015年在中國推出「咪哒miniK」迷你KTV(下稱咪哒KTV),並於2016年11月3日取得中國廣東省版權局核發之美術作品登記證書,就該咪哒KTV之招牌看板、櫥窗、造型、顏色、佈局、擺設享有美術著作權。被上訴人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咪噠積公司)未經伊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6年10月起迄今於其銷售及出租之迷你KTV產品(下稱系爭產品),擅自重製上開美術著作,並於其公司之網站、臉書及各展售、營運點,公開傳輸、陳列系爭產品,已侵害伊美術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陳列權。系爭產品名稱與伊咪哒KTV僅繁簡字體不同,外觀設計極為相近。伊之「咪哒miniK」、「咪哒miniK SING & REC 及圖」等商標(下合稱咪哒miniK等商標),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108年7月29日認定該使用於迷你KTV等商品或服務,於大陸地區所建立之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而為我國著名商標。
上訴人所提與大陸地區電視臺、公司簽訂之合作協議,或在大陸地區使用通訊軟體微信之內容及獲獎資料,均非在我國使用或相關知名度已到達我國之證據。「咪哒」及咪哒miniK等商標縱在大陸地區為著名商標,是否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已非無疑。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係擴大對著名商標之保護,不問該著名商標於我國有無註冊,均得依該條款規定主張行政救濟,然非謂上訴人得據此於我國行使民事上之權利。上訴人雖於2018年12月7日在中國大陸取得咪哒miniK等商標註冊,因商標法採屬地主義原則,其在大陸地區取得之註冊商標,亦不得在我國主張民事上權利。上訴人遲至109年7月1日、同年9月16日始於我國取得「咪噠」、「咪噠miniK SING & REC及圖」商標之註冊,其主張咪噠積公司自106年10月起行銷系爭產品係侵害其權利,顯非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