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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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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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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書。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電傳視訊委託者,期貨商並得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如能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業務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惟應依受託買賣業務員別及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由受託買賣業務員及業務部門主管簽章。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期貨商得免製作、代填買賣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前項委託紀錄內容,應含委託人帳號及戶名、委託方式、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期貨交易所名稱、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市價委託、限價委託、一定範圍市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業務員姓名或代碼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期貨商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委託人以電話語音委託者,期貨商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委託人之來電號碼,惟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買賣委託書除委託人當面委託並簽章或當事人事前另有約定外,如非先行請委託人填寫「非當面委託免簽章同意書」,期貨商應於事後交由委託人補行簽名或蓋章。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需同步錄音存證,並將電話錄音紀錄置於營業處所。期貨商接受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傳輸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除語音委託外,期貨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期貨交易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採行專線及封閉式專屬網路電子式交易型態,且已依本條第十三項規定辦理,並採行安全機制,達可確認委託人身分、確保電子文件傳輸完整、隱密、期貨商與委託人皆不能否認交易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由期貨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者,其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第五、六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一年。但期貨交易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委託人確認或爭議事項經仲裁判斷確定或法院判決確定時為止。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並應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期貨商如電話錄音設備發生故障或作業疏漏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將其原因事實及改善情形向本公司申報。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或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第一項買賣委託書之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期貨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辦理前,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該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期貨商接受委託人以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者,應依本公司「期貨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辦理前,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該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期貨商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但屬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從事期貨交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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