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7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269(第三人利益契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3-3 16:12: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3 16:20 編輯

G2  106,重上更(二),98


按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成立,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必以    契約訂立向第三人為給付,而當事人有使第三人因此對於債    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者,始足當之。且當事人間有    無使第三人對於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意思,亦應就交    易習慣及契約具體情況,探究當事人之真意(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4-7 08:27: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7 08:5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768號



又本件縱有原告應被告指示將借款匯入臺灣奈創公司帳戶之事實,亦僅係典型縮短給付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按以使第三人取得給付請求權為標的之契約 (利他契約) ,乃要約人與債務人間之契約,在要約人與第三人之間,固常有其原因關係 (對價關係) 之存在,然此原因關係,與利他契約之成立,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3545號裁判意旨參照),故系爭契約僅存在於兩造之間,臺灣奈創公司與薩摩亞奈創公司之原因關係為何要屬另事,臺灣奈創公司仍非屬系爭契約當事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5:34 , Processed in 0.01998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