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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29 12:3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
製造部門工作,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9,017元(實
領薪資加上獎金、紅利之平均),每年年終獎金21,000元,
有民國106年10月至107年10月之薪資給付明細、薪資入帳存
摺明細在卷足憑。又名下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7年11月
21日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2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10,941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
787,752元,清償成數10.41%(計算式:10,941?O72=787,
752;787,752?N7,564,933=10.41%),並於每期當月25日
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
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
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其中台新銀行
具狀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兆豐銀行、聯邦銀行?A誠第一資產
管理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
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比例為23.9%),其餘債權人均
遵期表示不同意,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
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
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787,752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
處分所得218,857元;另其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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