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4 07:20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準此,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6,881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
17,599元,以及扶養費6,000元、14,000元後,已無餘額,
顯不足以負擔上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所提175
期、利率3%、每期清償6,200元之還款方案,堪認其客觀上
處於因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應符合
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在12,000,000元以下,其曾與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
固隨即毀諾,惟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困難。又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達不
能清償債務之程度,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
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