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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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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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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025號



系爭抵押權於97年塗銷後,於108年8月開始請求上訴人返還,之前不是不願意追討,只是當時上訴人沒錢處理,上訴人最近繼承其父親遺產,有錢可以清償;系爭起訴狀第2頁記載上訴人積欠伊300萬元債務,是指83年積欠伊的300萬元。伊於108年從青商會得知上訴人有財產可以清償,因伊先生與上訴人均是青商會的會員,知道上訴人有繼承其父親的產業,伊要拿回他欠伊的錢。伊就是要把伊的300萬元要回來等詞(分見原審卷第144頁、本院卷第180頁);兩造嗣於108年11月29日簽立系爭和解書等情(見上三所示),綜合以考,顯見被上訴人係得知上訴人有繼承財產可供執行,始提起該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目的乃為請求上訴人清償欠款,甚為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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