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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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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因原契約目的已達而可能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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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5 12:06: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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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5 12: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至於郭桂芬部分,華真公司主張伊雖於106年11月3日將伊對於大將作公司之債權讓與郭桂芬,惟伊僅有提示司法院公告之判決書予郭桂芬,並無於判決前將系爭契約提示予郭桂芬,且其讓與給郭桂芬之債權,並非系爭協議書所載債權等語,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30、231頁),核該債權讓與證明書之內容,係記載華真公司將對於大將作公司之債權及附屬權利,含原審判決書內之全部債權,包括准許及駁回請求部分,全數讓與郭桂芬,並未提及系爭協議書之事。況兩造固簽有上開保密協議,惟其目的無非係為使工程順利進行,觀諸系爭協議之內容並未涉及大將作公司之業務機密,大將作公司本於主承攬商之地位代下包○○公司處理債務糾紛,對其商譽有正面幫助,其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復已於105年12月31日全數竣工,有經濟部工業局106年7月19日函文及竣工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二第63、64頁),嗣亦已領得業主之工程款,故已無因保密與否使工程受有阻撓或遭受任何損害可言,亦即原契約目的已達。華真公司之不作為義務(即不對第三人透露系爭協議事項),於工程完工驗收時,仍未向第三人透露,故華真公司之保密義務應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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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15 12:07:46 | 只看該作者
此外,本件訴訟已上訴至二審,原審判決亦已於106年9月27日宣判後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上供大眾觀閱,華真公司縱於106年11月3日將其對大將作公司之債權讓與郭桂芬,郭桂芬並因此獲悉系爭協議內容,大將作公司應不得再主張華真公司違反保密義務。是大將作公司以華真公司違反保密義務,主張華真公司應以其對大將作公司之債權總額作為懲罰性賠償,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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