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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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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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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98 號民事判決


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
    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此觀民
    法第75條規定自明。是成年人如未受監護宣告,在心神喪失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而達喪失意思能力程度之情形,所為之
    法律行為難認有效。次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
    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
    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
    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查游祝融、游祥程於82年間具狀聲請宣告游祥滏禁治產,
    經醫院精神鑑定結果為:游祥滏係48年8月22日出生,3歲左
    右於病後造成失語及失聰,導致智能及學習力不佳,符合中
    度智能不足之診斷,其精神狀態達「精神耗弱」之程度,是
    否不能處理自身事務,應視該事務之複雜程度而定,有上訴
    人提出之聲請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為證(一審
    卷二第125至129頁)。游祥滏因心智缺陷是否致其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有所欠缺?
    其於75年11月20日、76年1月9日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簽名
    、蓋章(一審卷一第157、158頁)時是否瞭解法律效果?是
    否在心神喪失、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而達喪失意思能力程度之
    情形所為?攸關系爭土地使用借貸契約有效成立與否,自應
    釐清。原審未詳查細究,亦未闡明令上訴人就此敘明或補充
    ,遽認游祥柘 3人共同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要求被上
    訴人支付使用系爭土地之代價,即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
    有未定期限使用借貸之合意,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
    免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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