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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無償信託契約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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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4 13:15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2號


被告潘招治、潘晏瑩分別與被告陳啟育,就系爭房地應有部    分各三分之一所為之信託行為,簽立書面之土地建築改良物    信託契約書,且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即分別為被告潘招治、    潘晏瑩;且信託目的為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及開發;    信託期間自信託契約書簽訂日即102年11月1日起至達成信託    目的將委任人應受分配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日止,或經雙方    書面同意得提前終止及延長;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依信託本契約為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包括信託歸屬登記、    信託塗銷登記、以受託人名義辦理土地鑑界、複丈、合併、    分割、共有物分割、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建物滅失登記、所有權之移轉與處分、設定他項權利、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塗銷等一切相關事宜);信託關係消滅    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為原委託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不得    隨時終止信託契約,且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不得單方申    請塗銷信託契約,有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可佐(下稱    系爭信託契約書)。足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信託行為係    屬自益信託,且其受益權為都更獲分配取得不動產,則原告    之責任財產並未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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