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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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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三階段及判決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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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5-28 14:43: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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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21 20:40 編輯

本件三重都更案在發起當時,適用之都市更新程序約可分為3階段:
  ⒈事業概要階段:即政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後,由土地或合法建物所有人擬具事業概要,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組織都市更新會、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參99年5月12日修正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以下)。

  ⒉事業計畫階段:由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記載重建、整建、維護等事項之計畫,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於舉行公聽會、辦理公開展覽後,由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參99年5月12日修正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以下)。

  ⒊實施階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由實施者依計畫實施。同時,實施者須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在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之間,依其等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之價值,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於舉行公聽會、辦理公開展覽後,由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參99年5月12日修正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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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21 20:40:06 | 只看該作者
再查,被上訴人前於締約時已出具系爭同意書,系爭都更案於105年5月2日起公開展覽至同年月31日止,並於同年5月19日舉行公辦公聽會,被上訴人於該次公辦公聽會表示本件都市更新後規劃設計之樓高不符合其作業需求,未來將考量遷廠,更新後分配之房地僅能出租或出售。嗣於同年6月3日向新北市都更處提出呈文,以「更新後工廠高度、地面柱距皆無法生產本公司業務產品」、「遷廠所耗費用龐大,本公司無此資本支出計畫」、「遷廠問調員工無意願跟隨」為由,表示終止系爭都更案等情,有公辦公聽會議記錄、系爭都更案第1次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審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呈文、同意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69至81、87至103、337、527至52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102至103頁)。斯時上訴人無違約情事,被上訴人逕予陳情並表明退出系爭都更案,自違反系爭契約第15條第2項第1款、第3款,視為重大違約;且被上訴人提出上開呈文時,系爭都更案已公開展覽期滿,依法其不得撤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審專案小組考量避免系爭都更案後續執行之困難,要求上訴人再提出被上訴人同意參與更新之證明文件(見原審卷第103頁),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依同契約第2條第5項第3款約定出具系爭同意書,且不得妨礙其辦理都市更新計畫申請,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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