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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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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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意見取捨與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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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6 天前 | 只看該作者
本院鑑定報告之鑑定人吳洲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到庭證述略以:我是正泰機械技師事務所之負責人,自90年執行機械技師職務迄今,已經23年;我在鑑定報告一開始就有定義「夾料」和「卡料」,「卡料」是指機器會卡住沒有辦法運作,「夾料」是指機器的刀肋空間裡面有料塊夾在裡面,但不影響運作;系爭機器是專為粉碎厚重塑膠料塊而設計之粉碎機,只要有粉碎機有刀肋,就有可能有料塊夾在刀肋中間,但是在粉碎機運作的過程中,料塊會在空間裡面互相碰撞,就有可能把原本夾住的料塊彈出來,像我們這次鑑定第1次粉碎時夾住的料塊比較多,但是後來持續進行粉碎,做到第10次,剩餘被夾住的料塊取出來就只有190公克,所以機器持續的運作中,夾住的料塊是有可能自行被碰撞出來;粉碎機只要有刀肋就會有夾料的情形,如果把刀肋的空間填滿,機械會變得很笨重,轉不快,還需要非常強的馬達,但我們設計機器應該是要在達到足夠的運作強度下盡量輕便;如果如被上訴人詢問的將系爭機器中座粉碎室寬度增加,機器就會變大台,如果機器變大台,就會與系爭機器噸位不同,價格也會比較高;如果將系爭機器增加隔板避免夾料及加寬中座粉碎室,機器放大,馬達就一定要變大,這是輸出功率的問題;就我所知,在臺灣並無針對這種用途的粉碎機進行規範,因為這個機器比較冷門,一般會有所謂的設計規範,通常都是常見的機器或者材料;以我的認知,這兩次鑑定有結果上的明顯差異,有可能是因為我在鑑定之前有與兩造開會討論過,然後請上訴人去把機器做該有的保養,因為機器放久了、生鏽等等的都會影響運作,在上訴人把機器保養完畢之後,在我進行鑑定時我認為這台機器的運作算是蠻順利的。我認為前一件鑑定可能沒有先做保養,也會影響機器的運作,在我辦理的每一個鑑定案中,我都會讓賣方先去完成機器的保養,如果機器放久了,有零件該換或者是除漆補漆等等的都先去處理好,再進行鑑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0至256頁),可認本院鑑定報告之鑑定人具有機械相關知識之專業背景,且多年持續執行機械技師業務迄今,其對於系爭機器之卡料或夾料之形成原因、解決方式、機械設計原理及實務運作等均能明確詳實說明,並能夠分析兩次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歧異之影響因素,參以本院鑑定報告之鑑定人於鑑定前,鑑定人先會同兩造會勘,並請上訴人對系爭機器進行保養、研磨及調校(見本院鑑定報告附件四),鑑定過程中對每批測試料塊及測試完畢後之殘料進行測量與精確記錄,藉以計算卡料機率及判斷卡料是否會影響機器運作效能,顯見鑑定過程甚為謹慎嚴謹,是本院認本院鑑定報告所出具之鑑定意見,即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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