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舉證責任分配

  [複製鏈接]

5289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254
261#
 樓主| 發表於 2024-6-12 20:44:19 | 只看該作者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係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已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他造當事人對該主張如抗辯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就該反對之主張,自應負證明之責,此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89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254
262#
 樓主| 發表於 4 天前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22 11:1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76號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抗辯先後於102年6月10日、同年月11日分別將現金43萬元、48萬0,894元交付予上訴人,既為上訴人否認,原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已交付91萬0,894元之事實。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6-26 13:46 , Processed in 0.025444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