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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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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不真正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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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5-27 19:57:57 | 顯示全部樓層
又依原告與被告謝麗珠於108年12月5日所簽之系爭協議書第
    1條約定:「乙方(即被告謝麗珠)承諾就邱泓勛造成系爭
    房屋及其裝潢、傢俱損壞部分,願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見本院卷第53至54、217頁),是原告依上開協議,請求
    被告謝麗珠賠償系爭房屋修復費用,亦屬有據。而數債務人
    基於各別發生原因,僅係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而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
    免其責任者,則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概念。是原告依租賃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泓勛、陳羽柔連帶賠償系爭房屋修繕
    費用,及原告依上開協議,請求被告謝麗珠賠償系爭房屋修
    繕費用,兩者就同一損害賠償偶然競合,應成立不真正連帶
    債務,倘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他被告於給付範圍
    內即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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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9 18:40: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9 18:5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裁判參照)。查劉善蓁2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對上訴人負連帶給付1,200,033元之義務;劉善蓁、中壽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上訴人負連帶給付1,200,033元之義務,而劉善蓁2人、中國人壽公司間係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上訴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是劉善蓁2人或劉善蓁、中國人壽公司就上開請求之金額,倘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就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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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20 20:29: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0 20: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又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一
  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恆笙公司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沈心田為恆笙公司之受僱人,應與恆笙公司連帶賠償損害;宜城公司則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致上訴人受有損害。準此,宜城公司、恆笙公司等2人,分別因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宜城公司),及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規定(恆笙公司等2人),對上訴人各負損害賠償責任,既如前述,即係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故其等乃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宜城公司如為給付,則恆笙公司等2人公司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其責任,反之亦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責,尚非有據。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三項之訴部分廢棄,㈡先位聲明:⒈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70萬元,及自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備位聲明:⒈宜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670萬元,及自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24頁)。

(二審將連帶改成不真正連帶,有無違反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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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7-30 10:36:53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05號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聲明請求被告甲○○、黃○霏與乙○、陳○佐間負連帶責任,惟被告甲○○對於被告乙○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被告黃○霏對於被告陳○佐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係基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甲○○與黃○霏間並無連帶責任,但與被告乙○、陳○佐之共同侵權行為間係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如其中一人給付,其餘之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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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5 20:43: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5 20:44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905%2c20220720%2c1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聲明請求被告甲○○、黃○霏與乙○、陳○佐間負連帶責任,惟被告甲○○對於被告乙○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被告黃○霏對於被告陳○佐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係基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甲○○與黃○霏間並無連帶責任(按:  分別為兩位共同被告的法代),但與被告乙○、陳○佐之共同侵權行為間係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如其中一人給付,其餘之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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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5 16:51:19 | 顯示全部樓層
另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與江信賢3人各自成立訴訟代理之委任,依各自之委任契約應為賠償,江信賢3人間並無明示對於上訴人之賠償負連帶給付責任,亦無內部之債務分擔約定,然倘其中一人給付後,其他2人因賠償目的之達成而同免其責任,是認江信賢3人就此部分賠償屬不真正連帶債務,而江信賢3人係以個人身分各別受委任,上訴人未與瑞信法律事務所間成立委任關係,已如前述,亦無民法第28條法人與董事或代表執行職務之人連帶賠償規定之適用,上訴人依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瑞信法律事務所賠償,或江信賢3人應連帶給付等項,並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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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19 21:40: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19 21:4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請求清水地政給付258萬3653元本息,及依不當得利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林玉美等5人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51萬1117元本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清水地政所負國家賠償責任,與林玉美等5人因繼承關係所負返還不當得利之給付義務,客觀上均在填補上訴人同一之損害,然其係本於不同之法律原因而生,具同一給付目的之債務,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是上訴人聲明清水地政與林玉美等5人任一項之被上訴人為給付者,其他項之被上訴人就其已履行之範圍內,即可免給付義務,自亦有據。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上訴人於本院並未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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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6 23:03:15 | 顯示全部樓層
110上易 961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參照)。查法無明文規定郭萬清、郭淑敏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即非有理。但被上訴人二人各依與上訴人之委任關係負賠償之責,給付原因不同,惟給付目的同一,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各應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如任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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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202%2c20210720%2c1

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吳素慧等2人均係系爭契約之代辦人(見原審卷50至54頁),就曾紫珊等2人基於系爭契約而交付之美金1萬2,000元同享利益,自應就曾紫珊等2人所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餘額同負清償責任,又民法第179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約定,均無吳素慧等2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明文,曾紫珊等2人主張吳素慧等2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尚非可採,依上說明,吳素慧等2人應負不真正連帶清償責任。是以,曾紫珊等2人主張吳素慧等2人就上開13萬4,200元、18萬4,200元本息應負之給付義務,如其中一方為給付,他方於清償之範圍內應同免給付義務之請求,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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