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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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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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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70終止使用借貸,是要全體同意終止嗎?(470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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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7 11:52: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劉行 於 2017-3-27 11:57 編輯

102重上168決

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楊蘭芳、張台鳳、張定
    藩、張泉鳳、張穗鳳與原審共同原告國防部軍情局間就系爭
    土地之使用借貸關係已消滅,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管理機
    關,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楊蘭芳、張台鳳、張定藩、張泉鳳
    、張穗鳳所有之系爭建物無權占有被上訴人管理之系爭土地
    ,其得請求上訴人楊蘭芳、張台鳳、張定藩、張泉鳳、張穗
    鳳自系爭房屋遷出並予拆除,將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應
    給付占有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上訴人胡姣安亦
    應自系爭283號建物遷出, 並自101年7月20日起給付占有系
    爭283號建物所在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可採, 上
    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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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7 12:51: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劉行 於 2017-3-27 12:59 編輯

102上693決:

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
    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
    用完畢時返還之;又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
    用物者,始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2條
    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未經證明上訴人已覓得處所
    可供搬遷,即表示上訴人借住之目的僅止於照顧母親,而以
    收回自用為由終止契約請求返還系爭房屋。惟上訴人借貸之
    目的尚未完畢,兩造間使用借貸契約並未屆期,被上訴人復
    明知須待上訴人覓得住處始遷離,亦非基於締約時不可預知
    之情事而請求收回,其終止欠缺合法事由,自不生效力,被
    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遷讓系爭房屋云云,尚屬無據。

綜上所述,兩造間使用借貸契約因使用目的尚未完畢,契約
    並未屆期,且未經合法終止,上訴人有權占用系爭房屋。從
    而,被上訴人本於借用物返還請求法律關係及所有權之作用
    ,求為命上訴人騰空返還系爭房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判准被上訴人所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2項所示。

key word: 使用借貸、繼承、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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