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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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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的不同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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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27 20:38: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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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27 20:48 編輯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    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勞工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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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10 14:07:00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57號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害人如能證
      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
      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一】意旨參照)。是原告甲○○所有之系爭自小
      客車因本件車禍受有損毀,除得請求修復費用外,如因此
      導致市場上之交易價值減損,就所減少之價額,應得請求
      損害賠償,惟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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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5 21:53:45 | 顯示全部樓層

而該損害之發生,係肇因於匯誠第一資產公司受領張維騰
      之清償後,疏未及時撤回對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其
      有過失,至為明顯,且其過失與張維騰所受之損害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
      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
      明文。準此,張維騰主張其因匯誠第一資產公司上開過失
      而喪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且已無從回復,匯誠第一資產
      公司應依侵權行為法則,以金錢賠償張維騰所受之損害,
      於法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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