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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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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降調為副機師,不要隨便用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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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嗣因王天傑不服提起申訴    後,復經被上訴人於105年9月19、21日分別再召開紀律委員    會,此有該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74、75頁)。觀    諸前揭會議紀錄,王天傑於105年9月19日之會議中以「我絕    不再犯任何有違公司規定之錯誤行為,並盡一位機長應盡之    職責」等語,顯已自承其上揭所示之違反情節自明。被上訴    人於會議後仍維持原決議,並安排王天傑自105年9月24日起    至26日參加副駕駛員模擬機訓練,應認係屬合理未逾必要範    圍之處置,上訴人自有依系爭訓練契約服從遵守該決議之義    務。再參諸王天傑於系爭影片中曾言及:「影片(一)(03:10    )好,回到這邊。我們來看看波音…呃…Airbus多腦殘(03    :14)的設計…(03:31)我告訴你我飛了一年,我到現在    還搞不懂,這顆是這一顆。就這一顆居然是這一顆小顆的。    就這一顆大顆的他媽的是氣象雷達」、「影片(二)(00:00)    飛到現在每次要調這螢幕,每次要調這個,靠夭(00:02)    ,怎麼沒動?媽的(00:04),調到氣象雷達!怎麼會有人    做這個東西?不協調的腦殘(00:08)設計,沒錯吧!…」    等語,足認其亦自承無法適應、熟稔A320飛機若干操作介面    之設計,致有無法順利完成駕駛任務之虞。對於王天傑關於    駕駛A320飛機之飛行技術顯未臻於純熟之程度,若仍使其繼    續擔行正機師身分,應認於所駕A320空中巴士之飛航安全有    重大影響,益徵被上訴人所為上開決議及處分並無不當。

被上訴人因王天傑違反系爭訓練契約第7.9 條之約定及系爭    工作規則第2.15.3.D. 點之規範,經紀律委員會決議後,    對其為降職處分,並無不當,已如前述,則王天傑抗辯被上    訴人對其降職、減薪之處置係對其工資及勞動條件為不利之    變更,有違反勞基法法之情,其已於105年9月22日依勞基法    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云云,與法未合,不足    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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