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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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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更生裁定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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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更生裁准後,d人還需提出更生方案供事務官認可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    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又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並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五、另聲請人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所能節約支出,努力    工作以增加還款之成數及總金額,並依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    ,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    生方案以供法院裁定認可而予以准許,避免更生程序嗣進行    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法院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六、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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