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6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聲請強執裁定

[複製鏈接]

5222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2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9 22:1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2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2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5-9 22:19:17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2號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為:「
    本件爭議案,雙方同意同意以83,710元整(含資遣費、10天
    預告期間工資、106年12月1日起至107年1月24日止薪資暨其
    他(薪資延遲補償)達成和解,前開款項資方應於107年3月
    31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及相對人迄未給
    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3月26日北市勞動
    字第107316690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薪資帳戶影本等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
    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為強制執
    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
    如主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3 22:14 , Processed in 0.04279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