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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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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在不同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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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49號


又查,徵信業者受其客戶委託所處理之事務具有私密性質      ,前揭原告受訴外人陳豐欽所委託之事務為涉及婚姻、外      遇等事,更具有私密性且無關公益,故徵信業者及其員工      自應對其委託人負保密之義務,縱無形諸書面,亦為從事      該項工作者熟知之行業規範,尤以曾發生徵信業者處理委      託事務時所蒐集之證據反而用於恐嚇其委託人,更足以認      定對於徵信業者及其員工應對於客戶負保密義務乃屬該行      業之重要規範,而當為業者及從事之員工所應嚴肅認知。      而本件被告並非初入徵信業之人,據證人朱軒民到庭所述      ,被告於之前就職於原告公司前,曾與朱軒民在另一家徵      信業者一統徵信共事過(見本院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筆      錄,卷第230頁),被告對於此一行業重要行為規範自應      嚴謹遵守,不得將其處理委託事務所蒐集之證據或拍攝之      影片外流傳布,縱使將影片中人物之臉部以馬賽克遮掩,      或非以原告公司所提供之器材蒐集或拍攝者,亦非允許之      列。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於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參      與處理客戶陳豐欽委託之抓姦事務,被告將所拍攝之蒐證      影片上傳至影音網站Youtube之行為,造成其客戶陳豐欽      向原告公司請求賠償,以致於造成原告公司之損害一節,      自堪以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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