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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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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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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民法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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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12 10:01: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2 10:17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798%2c20240206%2c1


上訴人於88年至90年間、94年至99年間、102年至103年間、107年至109年間、110年陸續有股票交易紀錄,且自95年起即開始使用融資融券買賣有價證券,並於95年至97年均曾因融資維持率不足遭通知追缴等情,有年度成交記錄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09至149頁)。可見上訴人具一定股票交易經驗,應知融資維持率不足之情事。況上訴人與詹筱婷於系爭交易日通話內容,上訴人曾多次與詹筱婷討論奇鋐公司股價,並於附表編號三之9時4分15秒起通話中,以「妳隨時跟我報一下好了」,指示詹筱婷隨時告知其股票漲跌資訊(本院卷第112頁)。可知上訴人時刻關心市場走勢,指示詹筱婷回報股價,供其判斷如何交易股票,難認上訴人於系爭交易日所為交易係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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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28 12:29:19 | 只看該作者
按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74條定有明文。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撤銷權,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倘僅於給付之訴訴訟中主張行使此項撤銷權,以之為攻擊方法,尚不生撤銷之效力,其法律行為仍不因此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4號判決發回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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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8 23:32: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8 23: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又抗辯被上訴人與劉怡君於107年11月間積極向伊洗腦、遊說,帶伊看診後無下文,迄至108年9月4日才傳訊表示要趕快簽約,否則保險理賠申辦期間會來不及,伊因輕率、急迫、無經驗才簽約,得依民法第74條撤銷系爭契約云云。然查,依兩造間之Line通訊記錄(見原審卷一第54至87頁),107年11月23日被上訴人傳送貼圖;…;107年11月27日上訴人:簡先生,請問你可以來我家嗎?因為我的腳現在在痛…;…108年2月12日被上訴人:我要找時間帶你看診了…;108年2月19日被上訴人:明天早上9:00準時去你家在你、健保卡記得帶…;108年3月4日被上訴人:…下次回診日期請賴給我,還有妳的存摺、印章、密碼準備好,我會帶合約書過去一起簽約…上訴人:…你要的東西我會準備;108年3月5日被上訴人:這星期六或星期日有空的話,可以準備的東西給我,順便簽約嗎?上訴人:好;…108年3月9日被上訴人:下午3:00有空嗎?如果可以來多那支咖啡廳簽約,順便把存摺印章拿來。上訴人:我人在嘉義…;108年8月31日被上訴人:什麼時候有空,找妳談細節…;108年9月5日被上訴人:申請時間快到了,我們還有合約還沒簽哦,要趕快找時間簽。上訴人:晚上可以嗎?…;108年9月6日被上訴人:明早9:00-9:30可以嗎?;108年9月7日被上訴人:等一下請把妳有投保的保單全部帶來等語,而被上訴人、劉怡君自107年11月間即開始與上訴人接洽本件保險理賠申請事宜,已如前述,且依上開Line通訊記錄所示,被上訴人最早自108年3月間即詢問上訴人可否簽約,期間並帶上訴人看診,然上訴人迄至108年9月7日始同意簽約,足見上訴人自107年11月間認識被上訴人起,經被上訴人說明、帶領就醫等開始著手辦理保險理賠過程,幾經思量,於被上訴人多次促請簽約達半年之久,上訴人始同意簽約,顯見上訴人已為周詳考慮,並無輕率、急迫之情況。再者,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為上訴人就系爭傷害申辦保險理賠,既屬二度申請,上訴人就該保險理賠申辦亦非處於無經驗之狀態,故上訴人抗辯得依民法第74條規定撤銷系爭契約,要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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