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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離職員工保勞保要求返還屬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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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29 19:46: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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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29 19:4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


經查,兩造並不爭執已於 102年5月7日終止僱傭關係(見本
    院卷第 103頁),惟原告明知被告業已離職,負未能舉證證
    明兩造間另有前開競業禁止期間 2年及相關代償措施(即給
    付薪資及勞健保費用 2年)之約定,已如前述,而依前揭法
    條規定,關於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加退保及勞工退休
    金之提撥,原告(即雇主)有依照員工任職、離職之情況,
    通報保險機構並辦理加保或退保手續之義務,被告(即員工
    )並無權限為之,是原告於被告離職後,仍繼續為其投保並
    提撥勞工退休金,於法無據。又被告於102年5月10日任職萬
    機公司後,已由萬機公司依法為其投保並提撥勞工退休金,
    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暨投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下稱勞保局)函暨投保、勞工退休金提繳資料(見本
    院卷第120至124頁),被告並未因原告持續繳納保費而受有
    何利益,是原告明知於被告離職後已無為其繳納勞健保費及
    提撥勞退金之義務,卻未依前揭法條規定通報各該機關,並
    辦退保手續停止繳納、提撥,據此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費用,
    顯為權利濫用,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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